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
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华润、省国信、保利协鑫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核发和后续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落实环保要求、规范电力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45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发电企业应迅速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环保备注事项的清理闭环工作。电力业务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备注“环保未验收”的企业要按照要求于5月31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补交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江苏能源监管办核实后将对许可证环保备注事项予以消除。对项目投产超过1年环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的企业,江苏能源监管办将进行约谈、通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电力业务许可。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