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自查报告的公告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0第36号)已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施行,鉴于36号令取消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自查及其报送的内容,江苏能源监管办取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自查报告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不需要报送自查报告,对许可证上标注的“下次自检时间”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江苏能源监管办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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